ARTS-021口服CDK2抑制剂二线及以上卵巢癌、胃癌、子宫内膜癌、乳腺癌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实体瘤患者
  • 用药方案: ARTS-021片口服每日一次,28天一个疗程
  • 开展地区: 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广东

药物介绍
ARTS-021是潜在同类最佳、可逆、口服、高活性高选择性CDK2抑制剂,临床前显示良好选择性与药效,单药或联合CDK4/6抑制剂均有效。

药物作用机制
ARTS-021通过选择性抑制CDK2,减少Rb蛋白磷酸化,阻断肿瘤细胞G1/S期转换,使CCNE1扩增细胞生长停滞,抑制癌细胞增殖,对CCNE1扩增及CDK4/6抑制剂耐药肿瘤具有治疗潜力。

研究药物:ARTS-021片(I期)

登记号:CTR20253594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安锐生物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ARTS-021片的规格:10mg, 50mg;用法用量:QD;用药时程:每日一次,每个疗程28天。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时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且满足以下标准:

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CNE1扩增或高表达的晚期或转移性PROC,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含铂化疗,最多不超过4线治疗后出现疾病复发或进展,或无标准治疗。铂难治定义为:1线含铂方案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铂耐药定义为:①对于仅接受1线含铂药物治疗的患者必须接受至少4个周期的铂类治疗,并且必须达到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在最后一次接受含铂类药物治疗后>30天和≤180天之间出现进展。②如果受试者接受过2线或3线含铂治疗,则在含铂类药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180天内进展或复发。

b)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CNE1扩增或高表达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GC/GEJ,既往接受过1线含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既往病史显示HER2表达阴性或者阳性者均可以入组,HER2表达未知者入组前需明确HER2状态,HER2表达阳性者既往治疗需包含抗HER2药物(如曲妥珠单抗)治疗。

c)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CNE1扩增或高表达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接受过1线治疗后出现疾病复发或进展,或无标准治疗。

d)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为HR阳性(雌激素受体[ER]和/或孕激素受体 [PR]≥1%)且HER2阴性(定义为HER2免疫组化[IHC]0 、IHC 1+或IHC 2+/FISH-)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女性受试者,研究者认为标准治疗无效、不适合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既往至少接受1线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且其中包括内分泌治疗和CDK4/6抑制剂。患者既往接受≤2线细胞毒性的化疗治疗。CCNE1检测结果不作为入组标准。

既往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Ia期除HR+HER2-乳腺癌以外的受试者可接受当地中心检测报告确认的CCNE1扩增或高表达,检测方法可以包括荧光原位杂交(FISH)、下一代测序技术(NGS)、IHC;Ib期除HR+HER2-乳腺癌以外的受试者经指定中心实验室检测CCNE1高表达的可以纳入。

4、可以提供存档或新鲜的肿瘤组织样本,其中CCNE1扩增或高表达的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果没有存档肿瘤标本,应收集新鲜的活检样本。Ia期爬坡阶段以及扩展阶段除HR+/HER2-乳腺癌之外的其他肿瘤受试者,若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需与申办者协商后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5、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预计生存期≥12周。

7、有吞咽胶囊或片剂的能力。

8、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9、足够的器官功能:a) 肝脏功能:AST和ALT≤2.5×ULN(肝脏受累受试者AST和ALT≤5×ULN);总胆红素≤1.5×ULN(患有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血清白蛋白≥30g/L(血清白蛋白检查前7天内受试者未接受过输注白蛋白支持治疗,否则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需再次检测判断是否符合此标准);b) 肾脏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肌酐清除率≥60mL/min;c)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 g/dL(90 g/L);*:血液学指标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或促血小板生成素等支持治疗,否则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需再次检测判断是否符合此标准。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但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除外,这部分受试者需具有稳定的抗凝治疗方案,且APTT和INR必须在研究者认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研究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避孕。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6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生育潜能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a) 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b) 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抗体治疗<4周;现代抗肿瘤中成药制剂治疗<2周;局部放疗<2周(全脑放疗<4周),根治性放疗<4周。

2、既往接受过任何CDK2抑制剂或参加过CDK2抑制剂临床试验、蛋白激酶膜相关酪氨酸/苏氨酸1(PKMYT1)抑制剂或WEE1抑制剂治疗。

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大型手术治疗或无法从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除外:阑尾炎、肿瘤活检等小手术)。

4、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以下情况除外: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允许入组;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而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5、疑似或确诊的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即使经过治疗也是需要排除。

6、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毒性反应未得到恢复(毒性评估仍>1级),以下情况除外:任何级别的脱发或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7、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有临床上显著的、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心肌梗死病史;在筛选期,连续3次心电图中至少有2次QT间期校正(QTcF)>470ms,且所有3次心电图的平均QTcF>470ms。

8、既往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缺陷证据(如:原发性免疫缺陷病),或需要长期系统性类固醇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或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不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

9、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有活动性、不可控制的感染,如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感染,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疾病,研究者和申办者认为该受试者不适合进入本试验(不需要对慢性病进行筛查)。

10、存在以下任一感染:a)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即: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 ]定量>500IU/mL或2000拷贝数/mL。以下情况除外:首次给药前接受了至少1周的抗病毒治疗,且首次给药前HBV-DNA<2000 IU/mL(104拷贝/mL),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相同的抗病毒治疗;b) 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即: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定量>研究中心最低检测下限。以下情况除外:未经治疗的慢性HCV感染受试者;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已治疗成功的HCV感染者(定义为治疗结束后第12周和第24周HCV-RNA小于研究中心最低检测下限,即SVR12、SVR24);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首次服药前2周内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CYP3A4强度或中度抑制剂或诱导剂。

12、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期吸收不良综合征、消化道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代谢的情况。

13、同时罹患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其他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局部前列腺癌。

14、处于备孕期、妊娠期、哺乳期,研究期间或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需母乳喂养。

15、对ARTS-021的任何成分、制剂过敏者。

16、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无法合作或参加试验的任何并发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原因。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广东、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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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shiyao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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