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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肝细胞癌或肺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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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ABBV-324静脉输注,每周期一次,按体重递增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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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上海,广东
药物介绍
ABBV-324是艾伯维研发的小分子抗肿瘤药物,I期临床用于治疗晚期肝细胞癌和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药物作用机制
ABBV-324为小分子靶向药物,通过作用于肿瘤相关信号通路,抑制肿瘤细胞增殖与存活,对肝细胞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发挥抗肿瘤作用。
研究药物:ABBV-324(I期)
登记号:CTR20253515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肝细胞癌或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AbbVie Inc./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AbbVie Deutschland GmbH & Co. KG
用药周期
ABBV-324的剂型:静脉输注型;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静脉输注,按照方案及体重递增剂量,每周期用药一次;用药时程:按照方案每周期用药一次,直至符合终止标准。
入选标准
1、在启动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自愿签署IEC/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2、受试者不得被监禁,必须自愿并能够提供知情同意。无法自由提供知情同意的受试者可能包括一些处于法律保护措施(例如,处于监护/监管之下)或无法表达同意的成人,以及接受精神治疗的特定成人。应由研究者酌情决定。
3、受试者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要求的程序。
4、受试者为年满18岁的成人。根据当地法规,可能还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6、仅适用于HCC受试者: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Child-Pugh分级为A级(附录C)。
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筛选期内的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a.对于HCC受试者: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ALT 和 AST≤5.0×ULN;对于LUSC受试者: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ALT≤3.0 ×ULN;
b.根据CKD-EPI 肌酐公式(2021)计算,eGFR≥50mL/min/1.73 m2;
c.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7天内,总胆红素≤1.5×ULN,或≤3.0mg/dL(对于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
d.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00/mm3(过去10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e.血小板计数≥100,000/μL(过去14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
f.血红蛋白≥8g/dL(过去14天内未输注过红细胞);
g.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 1.7。使用华法林或肝素等药物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将允许参与本试验,前提是之前该参数下,不存在有潜在异常的证据。
8、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 470msec(使用Fridericia公式进行校正),无3级心律失常,也无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异常。
9、有可用于中心实验室检测的代表性基线肿瘤组织(存档组织或在筛选阶段采集的近期/进展后肿瘤活检组织)。如果确定没有可用的组织(存档或新鲜组织),则受试者可能不符合入组资格。对于第1部分回填受试者,需要在筛选期获得近期/进展后肿瘤活检组织或新鲜活检组织。注:如果在获得扫描结果后进行基线活检,则根据RECIST 1.1版,与活检病灶不同的病灶需可测量,或者活检病灶的最长径必须≥2cm。
10、符合RECIST 1.1版的可测量疾病。
11、第1部分和第2部分:符合以下疾病活动度标准的HCC受试者: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HCC。纤维板层HCC、肉瘤样HCC或混合性胆管癌/HCC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资格。疾病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区域治疗,或在手术和/或局部区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对于在HCC局部区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局部区域治疗必须在本研究的基线扫描前≥ 28天完成。第1部分:至少一次既往全身性HCC治疗失败。第2部分:至少1次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CPI)的既往HCC全身治疗方案失败,包括但不限于阿替利珠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或tremelimumab联合度伐利尤单抗。注: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的患者不符合入组第2部分的资格。
12、仅第1部分:符合以下疾病活动度标准的LUSC受试者:无法手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LUSC。既往必须至少1个治疗线治疗失败,这些治疗至少包括含铂类化疗和免疫CPI和/或适当的靶向治疗(如适用),或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接受具有已证明临床获益的其他已获批治疗选择。受试者既往不应接受超过2个治疗线的细胞毒性化疗(不包括新辅助化疗和/或辅助化疗)。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受试者符合入选资格。
13、只要持续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不会造成不良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主治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入组携带HIV的受试者。CD4+ T细胞 (CD4+) 计数≥350个细胞/μL的患者通常符合任何研究的入选资格。CD4+计数较低(< 350个细胞/μL)的患者如果患有可能治愈的恶性肿瘤,通常符合入选资格。
14、有通过筛选HBV和HCV血清学检测确认的肝炎病毒学状态记录。HBV血清学:HBsAg、HBsAb、总HBcAb;如果患者在筛选时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和/或总HBcAb 检测结果呈阳性,则应在筛选时进行HBV DNA检测。如果活动性HBV感染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受试者入组:HBV DNA < 1000 IU/mL(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获得),且在入组研究前接受至少14天的抗HBV治疗(根据当地标准治疗),并愿意在研究持续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继续治疗,且必须同意在每个周期的第1天接受HBV DNA监测,直至治疗结束。HCV血清学:HCV抗体和HCV RNA(如果抗体检测呈阳性);如果患者的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还必须进行HCV RNA检测,以确定该患者是否存在活动性HCV感染。对于未治疗和/或可检出HCV的患者,如果HCV稳定且患者没有肝失代偿的风险,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入组患者。
15、未合并活动性HBV感染和活动性HCV感染。有HCV感染史且通过PCR检测HCV RNA呈阴性的受试者视为未感染HCV。
16、对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已消退(HBsAg阴性、HBcAb阳性和HBV DNA检测不到)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愿意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遵守每2个周期一次的HBV DNA监测,并同意在HBV DNA 转为可检测到(≥10 IU/mL或高于检测限)时启动抗病毒治疗,则符合入选资格。筛选时HBsAg阴性、HBcAb阴性且HBsAb阳性的受试者如果没有接种完整乙型肝炎疫苗系列的既往史,或当地有强制要求,则必须同意每2个周期接受一次HBV DNA监测。对于日本受试者,请参见附录G中日本特定要求章节。
17、妊娠试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基线访视时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筛选时具有血清妊娠试验临界结果的受试者不得存在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性原因,并在≥3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证实仍无阳性结果(除非根据当地要求禁止进行)。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为临界或不明确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类情况下,如果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将其排除。除基线妊娠试验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C1D1)前,研究者还应通过访谈确认受试者已遵守避孕屏障法ICF指南。对于可能存在怀孕风险的受试者,研究者可酌情决定不对其给药。仅限日本:如果通过医生访谈判断患者有可能怀孕,则该患者不得参加本研究。
1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1天起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295天期间采 取至少1种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19、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约295天内不考虑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20、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第1天起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205天采取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
21、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约205天内不考虑生育孩子或捐献精子的男性受试者。
排除标准
1、存在既往抗癌治疗导致的>1级、未消退的具有临床意义的AE(脱发除外)。
2、未经治疗的脑或脑膜转移(即有转移史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但前提是他们不需要持续对脑水肿进行类固醇治疗,并且在充分治疗后至少14天达到临床和放射学稳定状态)。如果需要,受试者可继续接受抗癫痫治疗。
3、有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或非感染性肺部炎症病史,或筛选时胸部CT扫描中有任何活动性ILD或非感染性肺部炎症的证据。
4、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
5、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肺部疾病(即,入组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胸腔积液、依赖辅助供氧等)。筛选时存在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炎性疾病,并存在有记录的或疑似肺部受累。
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接受过大手术;任何手术伤口必须完全愈合,方可入选研究。
7、近期需要全身治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完成)的感染和/或未得到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需要抗微生物治疗的局部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8、近期(6个月内)发生过具有临床意义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协会分级2级或更高)、缺血性心血管事件、需要药物或手术干预的心律失常、心包积液或心包炎病史。
9、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但以下情况除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年内不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主治研究者认为复发风险较低。经过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无疾病证据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
10、目前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期除外)或既往入组过本研究。
11、对研究治疗(及其辅料)和/或同类其他产品的成分有过敏反应或显著敏感的病史。
12、活动性COVID-19感染。受试者在筛选期间不得有与COVID-19感染相关的体征/症状,也不得已知暴露于COVID-19感染确诊病例。如果受试者有提示COVID-19感染的体征/症状,则受试者的分子(例如,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或间隔至少24小时的2次抗原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COVID-19感染已消退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13、受试者必须在ABBV-324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停止以抗肿瘤为目的的抗癌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或任何试验性治疗。允许采用10次或更少的分割剂量对骨、皮肤或皮下转移灶进行姑息性放疗,且无需洗脱期。
14、受试者不得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已知的全身性强效CYP3A抑制剂和诱导剂,直至DLT观察期结束。如有临床指征,DLT期后可谨慎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和诱导剂。
15、受试者不得在研究C1D1前7天内和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如可能,减毒疫苗或SARS-CoV-2疫苗接种与研究药物给药之间应至少间隔3天。如可能,研究药物ABBV-324首次给药最好在SARS-CoV-2疫苗接种后至少7天进行。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上海、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