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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5岁PD-1/L1一线治疗失败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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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分3队列给药,紫杉醇动脉灌注联合系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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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甘肃
本文汇总本次报名的关键详情,方便病友快速了解项目情况。
用药说明
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经导管动脉灌注,每三周一次,Ib期起始剂量44mg/m²,可递增至55mg/m²,II期采用RP2D剂量;仑伐替尼口服每日一次;恩朗苏拜单抗或帕博利珠单抗静脉滴注每三周一次。
报名条件
1) 年龄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诊断为HCC;
3) 根据BCLC评估的B期/C期或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24年版)定义的IIb/IIIa/IIIb期的HCC(中国临床肿瘤学会指南工作委员会组织,2024);
4) 首次给药前7天内Child-Pugh肝功能评分 ≤ 7分;
5) 既往接受过包含PD-1/L1单抗的一线系统性抗肿瘤诊治后进展;
6) 根据 RECIST V1.1标准,肝动脉灌注部位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病灶长径≥1 cm,既往未接受过局部诊治,或接受局部诊治后再次出现进展的病灶);
7) ECOG PS评分:0-1分;
8) 可控制的高血压,筛选前一周内不改变降压方案血压≤150/90mmHg;
9)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个月;
10)主要器官功能在诊治前,符合下列标准(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诊治):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血清肌酐≤1.5×ULN,总胆红素≤2×ULN,ALT和AST≤5×ULN,INR/PT≤1.5×ULN,APTT≤1.5×ULN;
11)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2)参与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作用机理说明
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通过动脉灌注靶向肝癌病灶,提升局部药物浓度,联合仑伐替尼抗血管生成、PD-1单抗免疫诊治,多机制协同抑制肿瘤增殖,用于晚期肝癌二线诊治。
项目基础资料
药物名称紫杉醇阳离子脂质体联合仑伐替尼及PD-1单抗
适应症晚期肝细胞癌
用药安排
试验为Ib/II期研究,分3队列:队列1仑伐替尼联合恩朗苏拜单抗;队列2仑伐替尼+帕博利珠单抗+紫杉醇动脉灌注;队列3仑伐替尼+恩朗苏拜单抗+紫杉醇动脉灌注
研究阶段Ib/II期
病友权益
1. 免费用药使用研究药物及相关诊治方案
2. 免费用药享受研究相关全套医学检查与影像学评估
3. 全程专业医疗团队监测随访保障安全
4. 获得晚期肝癌二线创新联合诊治机会
核心要求
❌ 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诊治,或4周内接受过肝脏局部诊治
✅ 病理/影像学确诊晚期肝细胞癌,BCLC B/C期或IIb/IIIa/IIIb期
❌ 活动性脑转移、未控制腹水/胸腔积液、严重心功能异常
✅ 符合RECIST v1.1标准,肝动脉灌注部位有可测量病灶
✅ 既往PD-1/L1单抗一线诊治失败,Child-Pugh评分≤7分
不适合人群
1) 经病理学证实的含纤维板层型肝癌、肉瘤样肝癌、胆管细胞癌和混合型肝细胞癌;
2) 在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接受过肝脏手术和/或针对 HCC的局部诊治(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经导管肝动脉栓塞[TAE]、肝动脉灌注[HAI]、放疗、放射性栓塞或消融术等);
3) 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抗肿瘤诊治;
4)首次给药前 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肝癌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榄香烯、康莱特、华蟾素、消癌平、槐耳颗粒、肝复乐、金龙胶囊和艾迪等);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5) 活动性脑转移、软脑膜病变或未得到控制的脊髓压迫;
6) 既往抗肿瘤诊治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存在经导管动脉灌注介入手术诊治的禁忌症;已知的对仑伐替尼、PD-1/L1单抗、紫杉醇或阳离子脂质体的任何成分有使用禁忌或有严重过敏反应;
8)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服用口服药物;
9) 首次研究诊治前2周内或诊治期间需接受CYP2C8和 CYP3A4强诱导剂和强抑制剂者;
10)首次给药前2周之内有活动性感染者(定义为需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诊治);有II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NCI-CTCAE V5.0)者;
11)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12)未经诊治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注:如果符合下列标准,已控制的乙肝参与者符合入选条件: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必须已经接受至少2周的HBV抗病毒诊治,并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HBV病毒载量必须持续低于2000 IU/mL。对于正在接受抗 HBV诊治,且病毒载量低于2000IU/mL的参与者应在整个研究诊治期间接受持续的抗病毒诊治;
13)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高于中心检测值下限的参与者;
14)活动性梅毒参与者;
15)既往或现有肝性脑病病史;
16)筛选期存在体格检查中可检测到的腹水,或由腹水引起的临床症状,或需特殊处理,如反复引流、或腹腔内药物灌注等。(注:参与者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可以入组)。筛选期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有临床症状,需反复引流、或胸腔或心包腔内药物灌注等;
17)活动性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溃疡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
18)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手术如中心静脉插管、穿刺活检和放置营养管不认为是重大手术);
19)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
20)既往或当前存在需系统性糖皮质激素诊治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
21)心脏功能异常,包括:诊断长QT综合征或筛选期 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高度房室传导阻滞;药物控制不佳的恶性心律失常;慢性心力衰竭病史且NYHA心功能分级≥3级;需诊治的重度心脏瓣膜反流或狭窄;在筛选前 6个月内急性冠脉综合征、严重心肌疾病;严重心包疾病;超声心动图提示 LVEF<50%;
22)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影响试验依从性;
23)筛选期经超声检查发现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肢体血管血栓形成;或入组前12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
24)有严重出血倾向者,或过去 6个月内发生大出血事件者,如既往颅内出血、胃肠道出血或紫癜;
25)尿蛋白 ≥1g/24 h。尿常规检测示蛋白尿>1+的参与者将接受 24小时尿液收集以定量评估蛋白尿;
26)研究者认为其他可能增加参与者风险或干扰试验结果的情况。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安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甘肃、黑龙江

